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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再出新规 超占的面积有救了!

来源:社会大变化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1-24
摘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一直是国家大力推进的工作,一直是国家大力推进的工作,而由于历史原因,导致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现象层出不穷,拖缓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展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再出新规   超占的面积有救了!

去年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收官之年,各项工作紧锣密鼓开展当中,但是确权当中的一些环节和细节,不管是负责确权登记的工作人员还是村集体成员都要了解和掌握,近日自然资源部又出台了新规,来为百姓解决这些老大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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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再区分“房证”和“地证”,现在很多地区都已经实现了不动产登记的“发新停旧”,老百姓熟悉的房证和地证已经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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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合法的“一户多宅”可确权,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没有经过批准就自行建房分开居住,其占用的宅基地只要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且公告之后没有异议的,可以在补办有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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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宅基地超占面价问题分阶段处理

1、1982年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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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2年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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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点,宅基地权属调查结果公示,这也是一项不可忽略的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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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依法确定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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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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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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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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