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山东等地的一百多名农民工在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一家楼盘项目工地辛辛苦苦干了半年多,但承建该项目的建筑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拖欠他们的工钱,在讨要无果或又投诉至劳动监察部门请求维权遇阻的情况下,这些农民工合力将施工方告上法院。最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日前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邯郸建工海南分公司”)支付劳务费合计165.7万余元。 百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这些农民工的代表 尽管不能及时领到工钱,但工地上的施工依然继续。“最困难的时候,都是我向朋友借钱给工人做生活费,因为借的太多,有些朋友见着我都躲着走。” 去年工地的项目完工,但项目部始终以种种借口不予验收结算,并拒绝支付农民工的工钱。去年8月份,被拖欠工钱的农民工将情况反映给了陵水县劳动监察部门。 去年10月下旬,在工地干工的农民工老杨与20多名农民工代表,专门乘坐大巴班车从陵水赶到海口,并在海口紫荆花园找到了施工方——邯郸建工海南分公司,登门讨要工钱。任凭农民工如何敲门和苦苦哀求,对方就是不开门。无奈之下,农民工只得拨打110报警求助。海口警方和劳动监察部门介入此事的调查,但最终却事情不了了之。 法院一审判决建筑公司支付百万劳务费 在无奈的情况下,以 这是以 而被告邯郸建工海南分公司辩称,原告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且存在延误工期,班组拒绝施工设计变更及施工进度缓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工等。被告还认为原告对工程款计算标准和金额错误。被告表示,依照原告履行合同的情况,被告不需要再向其支付工程款。 陵水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邯郸建工海南分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同不违法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至2012年7月份撤离工地,原告施工的工程现已交付使用,说明工程是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的。尽管原告施工工程中,部分工程曾经存在瑕疵,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可予以返工、改建,如改建工程是由第三施工方,则应从原告的劳务费中扣除该部分费用。至于被告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这是事实,但原告提交的《工期滞后原因》可证明,工程未按期完成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其中就包括被告的原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 法院最后做出两份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邯郸建工海南分公司向两原告支付劳务费共计165.7万余元。另外法院还做出执行裁定,被告在 记者了解到,由于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目前原告和被告均已向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