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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买农村房遭毁约获赔偿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1-09
摘要:法院判令村民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36 万元 (记者王秋实)市民郭女士 8 年前在房山买了村民的住宅,如今该房面临拆迁,村民为了大笔拆迁补偿款起诉郭女士讨房。昨天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但村民需要赔偿郭女士房屋增值的损失 36 万元。 20
  

法院判令村民赔偿房屋增值损失36万元

 

(记者王秋实)市民郭女士8年前在房山买了村民的住宅,如今该房面临拆迁,村民为了大笔拆迁补偿款起诉郭女士讨房。昨天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但村民需要赔偿郭女士房屋增值的损失36万元。

 

  2001年,丰台市民郭女士到房山区某村买房,以4.6万元的价格买下村民芦某的一处宅基地和地上的几间房屋。郭女士随后花钱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和装修。近几年,村子周边的房价迅速上涨,去年芦某听说,村里很快就要拆迁了,自己卖的那几间房子能获得一大笔的拆迁补偿款。于是芦某向法院起诉,称该房所在的地属于集体所有,请求法院确认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郭女士腾退房屋。

 

  被告郭女士则针锋相对提出反诉,要求芦某返还购房款,并申请对房屋的增值部分进行鉴定,索赔房屋装修款、区位补偿价等共4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市民不能购买农民的宅基地和住房,因此芦某和郭女士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芦某应退还购房款4.6万元,郭女士应腾退房屋。考虑到郭女士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和扩建,而且与当初购买价相比,房屋已经存在大幅度升值,芦某应对郭女士的损失予以适当的赔偿。

 

编缉:吴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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