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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申诉成功启示:清朗网络需要双向奔赴:创作者敢申诉,平台愿纠错

来源:微博华新农 作者:邓万祥 发布时间:2025-10-12
摘要:这篇文章以原文作者的亲身经历揭示了一个核心观点:创作者应敢于依法申诉以维护自身权益,平台则需勇于纠错以践行社会责任,二者合 力方能共建清朗网络生态。 @ 张莘如 拜读您的《充分行使公众号的申诉权》一文,我深受触动与启发。您在您的 投稿公众号遭遇

 

 

 

 

公众号申诉成功启示:清朗网络需要双向奔赴:创作者敢申诉,平台愿纠错
 
 

   

 

这篇文章以原文作者的亲身经历揭示了一个核心观点:创作者应敢于依法申诉以维护自身权益,平台则需勇于纠错以践行社会责任,二者合力方能共建清朗网络生态。

……

@张莘如 

    拜读您的《充分行使公众号的申诉权》一文,我深受触动与启发。您在您的“投稿公众号”遭遇内容误判、账号封禁乃至永久封号的困境时,并未放弃,而是熟稔规则、备齐证据,通过合规渠道据理力争,最终实现处罚逆转、账号解封。

    您的坚持,本质上是对多重价值的守护:既维护了个人合法的创作权益,也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捍卫了公理与公平正义,更通过主动校准处罚偏差,间接维护了国家网络治理政策的严肃性与公信力。这种精神值得所有内容创作者支持与点赞!

    您的经历也揭示了一个普遍现象:网络平台作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并非法定权力机关,其审核机制受算法局限、人工疏漏等因素影响,难免出现误判。这就要求创作者必须摒弃“申诉无用”的心态,主动学习相关法规政策,在遭遇不公时敢于依法行使申诉权。

    对平台而言,纠正错误更是法定责任与义务。中央网信办相关专项行动已明确要求平台建立畅通申诉渠道,对审核问题精准纠偏,实现“过罚相当”。唯有勇于承认疏漏、及时纠正误判,力戒“一刀切”式处罚,才能避免沦为损害创作活力的“不当万笔吏”。

归根结底,清朗网络舆论环境的构建,需要创作者与平台形成合力:创作者精准把握政策边界、坚守内容底线,平台深化合规审核、畅通纠错渠道。唯有如此,才能让合法创作得到保护,让错误处罚及时纠正,真正筑牢向上向善的网络生态根基。

 

下面原文转载原文作者张莘如的文章《充分行使公众号的申诉权》:

 

公众号申诉成功启示:清朗网络需要双向奔赴:创作者敢申诉,平台愿纠错

原文作者张莘如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自媒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再小的个体,也有自己的品牌”,“苔花如米小,也学牡丹开”,抱着这样的信念,我于20156月建了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并以实名为公众号名。

建立微信公众号,必然要遵守微信公众平台的相关规定。我的发文,一般几分钟就能通过审查,但也有发出来后被误判“违规”的事。

最早的一次“违规”是在202111月。

刚建自己的公众号时,感觉人微言轻,鲜有读者,常依托大号发表文章,然后用自己的号转发,对是不是“原创”并不在意。我倚重的一个公众号,建号宗旨甚合我意,我把重要一点的文章交给他们发,发出后我再转发,前后大约有十二篇文章。这样延续了很长一段时间。

意外的事发生了。该号也许是因为新发一篇文章,微信公众平台认为严重违规,给予“永久封闭”的最严厉处分,于是,以前发出的几百篇文章立刻变得无影无踪,包括我在该号发的那十二篇文章。因为原文被删,我的号的“转发”也成了死链,打开后没有任何内容。

 我保留有这些文章的底稿。我试着以自己的公众号重发,屡试屡败。原因只有一个:“原创库有高度相似内容”。后来不知过了多久,政策松动了,被连带封杀的文章一篇一篇发了出来。作为文章的作者,一个把作品视作自己孩子的父亲,感觉无异于起死回生。

重发了十一篇,在发最后一篇时卡了壳:公众平台不停地显示“原创库有高度相似内容”,不予通过。我改换文章标题,也无效。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向平台提出了申诉,理由是:这篇文章在某号上发表后,因与此文无关的问题被永久封号受牵连,文章并无任何违规,你们也可以重审,如果没有违规,应当允许重发。   

按照平台相关规定,这类申诉须在七日内给予答复。我对答复不抱希望,因为此类事太多,平台应付不过来。

让我始料未及的是,平台两天后通知我,同意我用自己的公众号重发。

获得同意的心情是难以言表的。我要求重发的文章,题目是《童年的职员宿舍》,从我三岁有记忆开始,写到小学毕业,背景包括建国初期的几次重大事件,如公私合营、反右、大炼钢铁、大饥荒,等等。这是我人生记忆的起点,也是我的回忆文选的开篇。我由此定下了我的公众号的基调和宗旨:“让个人记忆成为历史的档案”。

最近的一次申诉是关于对译制片《尼罗河上的惨案》的一段剪辑。930日,我发了一篇题为《重燃对译制片的热情》的文章,唤起许多老电影迷对老译制片的记忆。为扩大效果,109日,撰写了《电影<尼罗河上的惨案>结案部分毕克的经典配音》,并插入电影中结案部分的视频。平台审查后通知我:“经识别,视频《电影《尼罗河上的惨案》结案部分毕克的经典配音》已被书影映画声明原创,已被替换为对方视频,如有异议请点击申诉(48小时内有效)”。

我对是不是“原创”并不在意,只要能让读者看到原片精彩的配音表演即可。但打开对方视频,让我太失望了:电影结案部分时长约二十分钟,对方视频只有三、四分钟,最要命的是没有毕克等人配音,只有中文字幕,根本不是我要求的效果。   

我立即向平台提出申诉,并将上述理由提供给平台。我着重强调:《尼罗河上的惨案》是公开发行的影片,任何人做的剪辑都不可能是“原创”。不能因有人先剪辑就定为“原创”,其他人再不能做自己需要的剪辑。 平台经研究,认为我的申诉成立,发来通知:“你好,你的申诉已审核通过,申诉成功。请认真遵守《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 共同打造良好运营环境。” 因为申诉成功,现在我的读者都可以在我的这篇文章中看到这部经典译制片中我国译制大师们的经典表演。 也因为有对两次“违规”的申诉成功,我对以前的“违规”产生了警觉。我查看了几年前的“违规”通知,有两条引起了我的注意:一条是视频《坝上秋色》,一条是视频《走进胡杨的世界》,理由都是“涉嫌滥用原创声明功能”,决定“取消原创标识”。我简直无法理解:两个视频中的所有照片、摄像,都是我和妻子在旅游中拍摄,其中还有我们本人的照片。视频制作,包括字幕、配乐、合成、编辑,也是我亲自做的,这不是“原创”还有什么是“原创”?世上有谁能做一个跟我一模一样的视频先于我发表?

处罚通知是2022116日发出的,可能早过了申诉时效,我不抱希望,但心有不服,仍在今年10月提出申诉,昨天接到平台答复:“你好,你的申诉已审核通过,申诉成功。请认真遵守《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 共同打造良好运营环境。”

的确应该遵守《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这是对公众号主的要求,也是对平台管理者的要求。  

写于20251012日星期日

 

 

责任编辑:邓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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